来京打工的孙某经营着一家冰激凌店,生意一向不错。今年5月,常来冰激凌店聊天的李某走后,孙某发现收款台上少了一百元钱,因为怀疑是李某所为,孙某决定试探一下。一周后李某再来店里时,孙某将3张百元大钞放在收款台,然后佯装去和邻居聊天,将李某一人留在店里。十分钟后,李某离开,孙某迅速赶回店里,果然发现三百元不见了。他立即跑出去将李某抓了回来。李某承认了自己两次偷钱的过程,于是孙某问他,偷钱这事“公了”还是“私了”?公了,就是把李某交给公安机关,私了,就得给孙某写下5000元的欠条,保证不再追究。李某考虑后选择了私了,并写下了欠条和偷钱的全过程。
此后,李某在孙某的陪同下开始向别人借钱“还债”。借了几次钱后才还上700元,没有偿还能力的李某最终选择了“公了”,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盗窃经过,同时也告发了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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