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丧葬抚恤标准有调整
时间:2007/5/15 12:02:14
本报讯 记者14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有所调整。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的1200元调整为2500元。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