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7月25日电(记者黄深钢)因盗割军用通信电缆,淳安县农民洪某日前被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解放军某部经济损失141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16日凌晨,34岁的浙江省淳安县农民洪某于来到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一养殖场附近,在明知是军用通信电缆的情况下,为了赚钱,仍爬上电线杆用裁纸刀将解放军某部架设在该处的两根通信电缆线割断,准备当作废品卖。
当天上午,还来不及销赃的洪某就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这两根总长83米的电缆价值人民币1411元。而因为洪某盗割电缆线,造成解放军某部的各种重要信号等无法传递,严重影响了部队作战战备值勤任务的完成。
记者从起诉此案的江干区检察院了解到,洪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洪某还应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6月8日,江干区检察院向江干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洪宝清赔偿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财产损失1411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洪宝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军事通信电缆而盗割,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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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0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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