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_70px;
1920_250px;
新闻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本所新闻
刑事强制措施事中救济机制的建立
时间:2007/12/20 9:03:16

刑事强制措施事中救济机制的建立

 2007年12月16日14:58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该规定仅强调超过法定期限的才有权要求解除,对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则无权要求解除;而且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还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非一定解除。法律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述权利的救济程序和救济途径作出规定。同时,我国规定了对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而这种救济是典型的“事后救济”,只能在被告人被释放,但已造成严重损失,并经司法确认之后才能得到补偿性救济。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改变、解除强制措施唯一的途径就是申请复议或提出申诉,但往往由于是向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提出申诉,因此效果很差。

  针对我国强制措施救济机制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赋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告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抗告权,只有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才可以要求解除,如未超过法定期限,即使是错误的也无权抗告。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或之后,应赋予其通过正当渠道进行抗告的权利,并保证权利能够行使。如果剥夺抗告权,则追究采取强制措施机关的责任。因为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如果只有接受的义务,没有抗告的权利,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告权并保证该权利的实现,能够促使侦查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持慎重态度。

  二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权。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当,有申请变更的权利。被申请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应当组织听证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有关部门组织,申请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案件承办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检察院的批捕部门在充分听取申请方与案件承办方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三是建立完善的诉讼机制。我国《国家赔偿法》仅对错误拘留与错误逮捕的赔偿作了规定,但对错误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并未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实际上错误拘传、取保候审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被证明无罪的,如果不给予适当补偿,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不承担责任同样是不公平的。因此立法上应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这种责任应在特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实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错误适用强制措施之时或之后,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追究采取强制措施机关及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首页           |            律所简介           |            新闻资讯           |            律师风貌           |            文案赏析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90_90px;
手机二维码
90_90px;
微信公众平台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13楼
电话总机:(0931)8449227 8449228 8449229 8449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