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_70px;
1920_250px;
新闻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本所新闻
救济见义勇为者要用好法律规定
时间:2008/2/21 9:39:58

救济见义勇为者要用好法律规定

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屡见报端,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完善相应的机制问题,往往忽略了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见义勇为者理应受到社会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屡见不鲜。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完善相应的机制问题,往往忽略了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

  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并未作出规定。综合各地之规定,见义勇为可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寻找见义勇为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应以准确区分和认定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前提。

  (一)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特殊情形。无因管理包含了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但是见义勇为行为又不等同于无因管理行为,见义勇为只是无因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二者属包容关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出其“勇”的特征,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和一般的无因管理相比,见义勇为对国家、对社会更为有益。见义勇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学界至今仍有争议。笔者认为,为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充分的司法保护,弘扬社会正气,应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并给予见义勇为者以经济补偿。

  (二)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阻却违法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为,其主要强调的是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而见义勇为则强调行为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当行为人是为他人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且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这时正当防卫行为就构成见义勇为。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得知,除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其他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

  (三)见义勇为是紧急避险的排己情形。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除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所实施的紧急避险,其余的紧急避险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免责事由

  (一)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形。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负隅顽抗,极有可能伤害见义勇为者及其他人员,见义勇为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致犯罪嫌疑人伤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二)承担责任的情形。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失去抵抗力,见义勇为者应当停止侵害行为,若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侵害,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

  (三)应注意的情形。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要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四)平衡利益原则的适用。在见义勇为实施过程中,由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难免出现假想防卫、假想避险、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况,损害了他人不应损害的合法权益,或者由于力所不及或采取措施不当使自己受到了较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见义勇为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民事赔偿责任则由国家对受害人赔偿为原则,见义勇为者有赔偿能力的,也可以象征性地补充赔偿;在见义勇为行为人从实施见义勇为的愿望出发,最终却没有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且使自己受到较大损害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偿。

  三、救济见义勇为者要用好法律规定

  (一)与致害人协商赔偿或者与受益人协商要求其给予补偿。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致残、牺牲而产生的依法应当赔偿的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一般应该按照“由致害人承担——由受益的个人或者单位支付——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支付或者暂付——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组织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的顺序解决,暂付或者支付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民事追偿权。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致害人要求赔偿。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轻伤以上人身损害,并且有致害人的,可向致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行为人因伤致残的,除上述费用外,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行为人死亡的,其近亲属除可以向致害人主张行为人死亡前因住院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主张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

  (三)提起民事诉讼,向致害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或者给予补偿。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向侵害人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没有直接的侵害人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四)寻求国家救济。根据直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身损害时,申请人在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后,可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或给予抚恤。对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地均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救治。另外,对于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的人员,可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伤残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伤残待遇的规定办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都市检察院)

上一篇:

下一篇:

首页           |            律所简介           |            新闻资讯           |            律师风貌           |            文案赏析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90_90px;
手机二维码
90_90px;
微信公众平台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13楼
电话总机:(0931)8449227 8449228 8449229 8449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