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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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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分割
时间:2016/11/24 11:33:32    作者:白天保、令霞



  一、案情简介:

  王刚、张萍二人均为二婚,婚后生有一子王亮、两女王惠、王华。另外,王刚与前妻生有一子王强,张萍与前夫生有两女赵芬、赵芳。1999年5月24日,王刚、张萍在同一天各自立下两份内容相同的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某单位房产一套由王亮继承。但同时声明:不管老两口谁先去世了,必须由王亮全家搬进该房,以便照料老人。其他财产由王惠继承30%,王强继承30%,王华继承40%。条件是一旦老人中有一位先去世了,子女都应当照顾在世的老人,否则,他所继承的财产份额将平分给照顾老人的其他子女。2000年王刚去世。2007年11月,张萍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经过所有子女的协商,最终决定由王惠搬到母亲家里同住,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其他子女表态将房屋包括母亲今后的所有财产均留给王惠。2008年,张萍通过兰州某公证处作出(2008)兰某公内字第#号声明书,撤销了之前所立的遗嘱。此后,王惠搬到母亲家里与母亲同住并照顾张萍的日常生活。2013年7月,张萍因病去世。同月,王华起诉至某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及其他全部遗产。一审法院判决:1、房产归王惠所有,王惠向王华、王强支付补偿44363.2元;2、张萍遗留存款20726元及抚恤金27000元,由王华继承19090元,王惠、王强分别继承14317元。王惠收到判决后不服,委托本所律师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继承人张萍所立(2008)兰某公内字第#号遗嘱有效,应当由上诉人王惠继承全部房产。

  1999年5月24日,被继承人王刚、张萍在同一天同时立下两份内容相同的遗嘱,即(99)兰某字第#1号、#2号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某单位#号楼#室房产由王亮继承。但同时声明:不管老两口谁先去世了,必须由王亮全家搬进#号楼#室,以便照料老人。2000年#月#日,王刚去世。根据遗嘱内容,王亮应当搬到健在的母亲张萍处,与张萍共同生活,照顾好自己的母亲。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王亮一家始终没有搬到母亲家里同住。因此,遗嘱所附的条件没有生效,王刚所立遗嘱的目的未能达到。2007年11月,张萍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在这种情况下,全家召开了家庭会议,商量母亲由谁来照料。经过所有子女的协商,最终决定由王惠搬到母亲家里同住,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而不愿意或者不能照顾老人的其他子女,包括王华、王强在内,表态将房屋包括母亲今后的所有财产均留给王惠。于是,在2008年#月11日,张萍通过兰州某公证处作出(2008)兰某公内字第#号声明书,撤销了之前所立的遗嘱。我们认为,撤销的效力不仅仅局限于(99)兰某字第#2号遗嘱,也同样及于(99)兰某字第#1号遗嘱。原因有两点:

  1、(99)兰某第#1号、#2号遗嘱虽然分为两份,但遗嘱内容相同,所处分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不可分割性。本案中不能片面的割裂开来,将房产一分为二,视为王刚以#1号遗嘱处分了自己的50%,张萍以#2号遗嘱处分了自己的50%。这种看法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

  2、从(99)兰某字第#1号遗嘱来看,订立该遗嘱的目的是将来子女能够照顾在世的老人。所以,遗嘱中说的很清楚,不论哪一位老人先去世,子女均应照顾在世的老人,否则,他应得的那一份遗产由照顾老人的子女平分。在王刚老人去世后,没有进行遗产分割。2007年11月,张萍及其子女王亮、王惠、王华、赵芳、赵芬、王强召开家庭会议后作出决定张萍由王惠照顾,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均留给王惠继承,这表明继承人对继承财产已经作出了处分。正是根据家庭会议的决定,张萍老人撤销了之前所立的遗嘱,所以,我们认为撤销的效力不仅仅是(99)兰某字第#2号遗嘱,也及于(99)兰某字第#1号遗嘱房产部分,否则,就背离了1999年两位老人订立遗嘱的目的。

  (二)原审法院认为王刚所订立的(99)兰某字第#1号遗嘱有效,为何在作出判决时却没有按照遗嘱来执行呢?

  根据遗嘱内容,在王刚老人去世后,每个子女都要照顾老人的义务,否则,他的继承份额应当平均分给照顾老人的子女。而王亮一家必须搬到目前张萍住处共同生活方便照顾。但王亮因为家庭原因,无法搬到母亲家里共同居住,因而根据遗嘱,王亮继承的房产应当由照顾老人的子女即王惠来继承。这才是符合(99)兰某字第#1号遗嘱的本意。而原判决不但将房产部分的权益割裂开来,而且将王亮继承的部分平均分配,根本不考虑遗嘱的内涵,认定事实与判决相矛盾。二审法庭应当查明事实,予以纠正。

  (三)本案是遗产继承纠纷,因而还有一个核心问题要查明,就是继承人是否承担了照顾被继承人的义务。从本案一审案卷以及二审庭审来看,存在如下事实:

  1、王惠履行了照顾被继承人张萍的义务。

  自王刚去世后,王惠就尽心尽力地照顾张萍。自张萍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后,子女们召开家庭会议,讨论母亲的扶养问题。当时,其他人员都强调自己的困难,表示无法照顾老人,于是将这个重担压到王惠肩上,让王惠搬到母亲家里共同生活、照料母亲。看到其他人都不愿同母亲生活,王惠不忍心让年迈瘫痪的母亲受罪,于是将自己开办的家教中心结束,全心全意的照顾老人日常生活。这一照顾就是五年多。这一事实,王亮以及他们同母异父的姐姐赵芳、赵芬在法庭上都证实了。更为直观的是,根据张萍(2008)兰某公内字第#号遗嘱内容,直接证明张萍的确是由王惠照顾的。知道2013年4月,王惠因长期照顾瘫痪母亲,劳累过度引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子女没有任何一个人接替王惠照顾母亲。兄妹几人经过讨论并征求老人意见,决定暂时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待王惠康复后再接回家里。当时通知王华,而王华根本不来参加家庭会议。将母亲送到养老院后,王惠不顾自己也是个病人,每周都去养老院看望母亲,给母亲买水果、营养品,给母亲换洗衣服,洗头洗澡,陪母亲聊天。连养老院的工作人员都与她熟稔,说她孝顺。养老院出具的证明就是对上述事实的肯定。

  2、本案被上诉人王华没有履行照顾张萍的义务,不应当分得遗产。

  王华虽然与母亲居住非常近,应当有更为便利的条件照顾母亲。这本来是做子女的一项义务,但王华将这一义务推给了妹妹王惠。几年来,没有给母亲做过一顿饭,洗过一次衣。当王惠生病需要住院时,王华也没有表态说她来照顾母亲两天。当几个子女协商将母亲送往养老院时,王华也没有表示异议,更没有像今天法庭上这么作出大义凛然的姿态,指责将老人送往养老院是如何的大逆不道。既然,王华标榜自己对老人如何孝敬,那么,她为什么不将老人接出来自己来照顾呢。当她一直指责其他人的时候,为什么不检讨一下自己为母亲做过些什么。可见,王华并没有对张萍尽过扶养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陈述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要承担举证义务。本案一审当中,王华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是:首先,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程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实,其中丁某、李某只是听说王华照顾过老人,听谁说的,并不明确,并非亲眼所见。况且,这些证人并不住在某单位校园内,锻炼完身体就各自归家,而张萍瘫痪在床,证人又没有去过张萍家里,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看见过王华照顾老人了?而这些证人都是早上去某单位参加晨练与王华相识的老人,王华是组织活动的负责人,他们与王华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排除为了人情作证的情况。证人何某的证言说王华陪同父亲看过病,不能证明王华照顾过母亲。

  因此,王华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自己照顾母亲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王强系王刚与前妻所生,并未受张萍抚养,在张萍生病后也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甚至在张萍去世后,对老人的后事办理不闻不问,连葬礼也不曾参加,也没有派子女前去。无权继承张萍的财产。根据王刚的遗嘱,没有照顾张萍的子女无权继承王刚的遗产。王强在本案中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张萍尽过扶养义务,所以不能分得遗产。

  (四)关于房屋作价3500元的问题,王惠、王亮是在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认可的。庭审后经过向某单位了解,才知道被继承房产系某单位福利性质分房,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某单位内部职工互相转让,或者由某单位自己回购。并且,某单位已经通过评估部门对该房产评估作价,即每平米1736元。根据某单位发(2011)#号文件《某单位腾空住房调整分配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已出售住房,由教职工根据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进行校内交易”,根据该条款,交易价格是确定的即评估部门作出的每平米1736元,交易方式也只能是校内交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当事人是否自认,都不能推翻每平米1736元的评估价格。

  (五)关于遗留的存款20726元。原判决第7页第9行表述:“对被继承人张萍遗留的存款20726元及抚恤金27000元,按照被继承人王刚的(99)兰某字第#1号遗嘱进行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王刚去世时并没有留下20726元的遗产。原审法院既然查明该款系被继承人张萍遗留的存款,那就不能用王刚的遗嘱分配。

  由于张萍撤销了(99)兰某字第#2号遗嘱,如果撤销声明中没有特别指出是部分撤销,那么就应当是对全部遗嘱的撤销。所以张萍遗留的存款20726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而本案中,张萍遗产的继承人还应当包括张萍的亲生女儿赵芳、赵芬。

  (六)对于张萍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及具体情况分割,而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来处理。

  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原审法院第一项判决;

  2、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

  3、被继承人张萍遗留存款20726元,由王惠继承13886元,王华、王强各继承3317元;

  4被继承人抚恤金27000元归王惠所有。

  通过代理律师的工作,二审法院改判了部分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白天保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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