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好多朋友跟我咨询一些法律问题,他们的共同点是能很详细、具体的叙述案情,但当我问到有什么证据时,得到了同一个答案,“我们提前是说好的”“我们已经合作好多年了,就没写书面材料”“我们是好朋友(亲戚),真不好意思”等等一系列的理由和借口。其实,在日常经济往来中,这种常常因为互相信任,或者处于人情关系而碍于情面写下书面协议,或者即使写了协议又没将违约条款写进去的实例很多,以致发生了争议,因为口说无凭,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古人云:“凡事先小人后君子好,先君子后小人就不好”(出自:清.西周生《醒世姻缘传》),是指先把计较利益得失的话说在前头,然后再讲情谊。也就是生意谈妥之前该注意的事项都要提前说好,免得开始很大方随和,什么条件都答应,后期做不到而损人不利己,是谓先小人后君子是也。
自古中国是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以仁义礼智信的道德准则来约束,但随着中国的开放程度逐步扩大,西方文化的不断渗透,我们传统的道德约束力已被弱化,仅靠道德标准约束双方已经远远不够。而随着中国的法治进程不断加强,我们应当将法律作为维护自己利益的准则和武器。
“先君子后小人”的实例我们生活中不胜枚举,下面有几种典型案例:
案例1、甲某与乙某是朋友(亲戚),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将现金交给甲某,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甲某没提供任何书面东西。
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债权人乙某往往出于哥们义气或碍于面子等因素,将现金交给甲某,却不索要借条,也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当债务人甲某因变故还不起或想赖账时,债权人乙某再想要回自己的钱物时就口说无凭了。即使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会因为缺乏基本证据不予支持;
案例2、甲某与乙某是朋友(亲戚),在某一领域已经合作多年,双方从来没有签署过关于合作内容的书面协议,却合作的很愉快。最近双方共同将经营的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简单的签了转让合同,没有约定转让款怎么分配,如何到账。第三方将所有款项打入甲某账户,给乙某分文不给,双方矛盾激化。
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作(合伙)关系,双方因某种原因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没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债权债务的分享承担、经营管理权力的设定、利益的分红、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等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后无依据可循,这对乙某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案例3、甲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某,月租2000元,因信任乙某,口头约定乙某每月初支付房租,水电费乙某自己承担,要求乙某租期为一年。租赁期间乙某不但不按时缴纳房租,并且居住八个月后偷偷搬家,并拖欠了3个月房租,水电费500多元。
本案中甲乙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现因乙某已经搬离,甲某又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乙某的基本信息,使得甲某苦口难言。如果之前甲某与乙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对房屋租赁期限、房租租金、支付方式、水电费以及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甲某也不至于遭受如此损失。
案例4、甲某与乙某是老乡,乙某是丙项目部的负责人,丙项目部挂靠在丁公司名下。现甲某被乙某聘用在丙项目部干零活,工资按月现金支付,甲与丙项目部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表、考勤表、没有工作服(证)等,甲乙之间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某天甲某上班期间受伤,甲某欲认定工伤,要求工伤赔偿。
本案中,甲与丙(丁)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理应当按工伤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乙某又不积极配合,使得认定工伤很难,要求工伤赔偿也就愈加困难。
等等,以上法律事实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对受害人来说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过于信任别人、碍于情面。因此,在法治社会,法律不仅是解决矛盾,更主要的是预防矛盾的发生,对涉及利益得失的都应事前做好明确约定,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其实,事前预防对双方并没有额外增加任何责任,只是如果对方是小人,就不会上当受骗,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保护。
做好事前预防关键的一步就是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就按协议约定来解决,所谓“先小人后君子”,那如何签订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协议的签订可以分为三部分:
开头: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在协议中每一部分都很重要,要避免出现常见的错误,比如: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签订协议最关键的内容是对合同正文的约定,要具体、明确,即公平合理的“斤斤计较”,主要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双方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要清楚,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自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并摁手印(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同时还要注意: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并摁手印。对于超过一页的合同,还应当加盖骑缝章。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相当多的合同其附件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对待。
3、签约时间。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等问题,不可小视。
事前预防就是签好一份维护自己权益的合同:该合同应当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能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所以我们“先小人后君子”有利无害,可以防范风险,保障自己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且随着法律意识的加强,这种做法已得到大众和社会的认可,涉及到双方利益的都应当做好事前预防,签好协议有益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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