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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
时间:2016/11/24 13:13:16    作者:包存奇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以其快捷、方便、高效的特点在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风险性。那么如何防范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呢?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3日,黄某因资金紧缺向孙某借钱用于生意周转,黄某考虑到自己的朋友李某人缘好、朋友多,便希望李某能做自己的担保人。而李某因信任黄某,便满口答应下来。黄某在借款后出具了借条一张,上面载明:“今借到孙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利息为借款总额的24%,借期为一年。”李某当天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贰年。后孙某给黄某实际汇款五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迟迟不予偿还孙某的借款。孙某经过多次追债无果,便将黄某和李某一起告上法院。

  本人认为,黄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及时偿还孙某的借款,这一点毫无疑问。主要是如果黄某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黄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李某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李某自愿作为黄某向孙某借款的担保人,并为孙某所接受,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李某在黄某不履行债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还款责任。

  如同以上案例,民间借贷可谓无处不在,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逐年增加。很多案例存在借贷双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作为借贷“中间人”的担保人也时常被牵扯其中,极易产生纠纷。所以一定要谨慎担当担保人,轻率的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扛不起”的麻烦。作为借贷双方当事人以及借贷担保人,如何在借贷关系中尽量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针对此类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1、不办抵押登记手续,难获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大额借款并用房地产或车辆作为抵押,甚至将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交给出借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借人到时没有收回借款而诉至法院时,并不能行使房地产或车辆拍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当事人要想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为避免以民间借贷为由的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而上当受骗,出借人对大额借款要先审查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固定资产和信用程度,以及已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他人借款的数额,特别要注意高利息的借款用途,用资产抵押的也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银行凭据、款项往来证据要保存好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为避免虚假诉讼和实际上未履行借款支付行为的情况,法院对大额借款将要求当事人说明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甚至资金去向并提供相关证据,而并非凭一份借条或借据就可以作出判决,故当事人应当保存好银行凭据、款项来往等相关证据。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只有借条而没有书面借贷协议,此时的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其不仅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而且一般情况下可以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故而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借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只要无相反证据,即应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特别是大额借款在诉讼中,原告还应当向法院提供已经交付了借条中约定借款的证据,以便法院审查借款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款项来源和去向、基础合同和双方经济状况等,被告提出抗辩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后,法院将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进行分析,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或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存在明显不合理性,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相关证据的保存至关重要。

  3、只有借款合同,不能认定已实际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所以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交付款项时还应出具借条或借款收条,当然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上明确注明借款已交付,或者约定通过银行交付并保留银行支付凭证。

  4、签名要谨慎,内容条款需要看清

  借款人、担保人在借贷合同或借条上签名时,要审查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特别是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利息约定和担保内容及方式。同时,绝对不能在空白纸张上或空格的借贷合同或借条上提前签名,以避免事后填上的内容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

  民间借贷是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法的借贷行为,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的促进作用。它看似十分简单,实际上问题不少,当事人在处理相关事宜不明白时,要尽可能向法律工作者咨询,以避免、减少纠纷以及预防风险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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